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二審案
發布時間 :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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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shū)(2004)民二終字第212号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國英,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劉春明,廣東廣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譚麗明,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武劍雲,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保公司)爲與被上訴人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鼎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yuán)張勇健、王東敏,代理審判員(yuán)殷媛參加的合議(yì)庭進行了審理,張勇健擔任審判長,書(shū)記員(yuán)張永姝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審查明:2002年11月25日,中鼎公司與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yì)》,約定:一、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中鼎公司轉讓包括本案債權在内的44億多債權,轉讓總價款爲318622497元。付款方式分爲四期,在首期轉讓價款165683698.8元支付後,中鼎公司應在自2002年12月29日至2003年12月28日的期間内,将餘款分三期等額支付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2003年3月18日前支付31862249.77元,2003年6月18日前支付60538274.56元,2003年9月18日前支付60538274.56元。二、協議(yì)的生效條件爲: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中鼎公司滿足了該合同所列全部先決條件,标的債權才由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轉讓給中鼎公司。先決條件爲:1.中鼎公司須在該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内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悉數支付首期轉讓價款165683698.8元:2.中鼎公司須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及管理服務商簽訂《管理服務商及資金帳戶監管協議(yì)》,且該協議(yì)已合法生效;3.中鼎公司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簽署《債權質押合同》,将标的債權在受讓後立即質押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作爲還清轉讓價款的擔保,并向借款人及擔保人發出有關标的債權(含其從屬擔保權益)已質押給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的通知(zhī)函;4.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與陽江市機械築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已合法生效;5.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已與中鼎公司簽訂《服務及協助協議(yì)》和《優先權及回購期權協議(yì)》。三、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中鼎公司雙方應在該合同之先決條件得到滿足,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将标的債權移交中鼎公司後共同就本協議(yì)項下的債權轉讓向借款人和擔保人以公證送達方式發出通知(zhī)函,将标的債權權利人變更之事項書(shū)面通知(zhī)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論借款人或任一擔保人是(shì)否對通知(zhī)函予以簽收和确認,并不影響本協議(yì)項下債權轉讓的效力,也不影響标的債權所随附之擔保權利随标的債權一同轉讓的效力。四、關于标的債權的再轉讓:在以下全部條件得到滿足的前提下,中鼎公司可以将标的債權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再轉讓給第三人:1.在三年合作期内及合作屆滿時,如果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對中鼎公司拟轉讓的标的債權按照《優先權及回購期權協議(yì)》的規定不享有優先權,或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雖享有但(dàn)放(fàng)棄行使該等優先權及回購期權;2.所得轉讓款項須全部存入監管帳戶内;3.在轉讓合同中新的拟受讓方作出與本合同第9.2.7款内容一緻的聲明與保證;4.中鼎公司如拟将标的債權之任一部分或全部轉讓給境外投資者,則須事先征得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同意。第9.2.7款爲:中鼎公司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确立的公司法人企業制度及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的企業法人地位,充分理解并認可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原據标的債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政府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索償權,保證将不會因受讓标的債權而享有任何該等索償權;中鼎公司将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标的債權之借款人及/或擔保人提起訴訟、仲裁;特殊情況下,如借款人及/或擔保人在中國境外有資産,中鼎公司可以依據香港法律在香港提起訴訟或仲裁。中鼎公司亦在此承諾:如其日後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之有關規定轉讓本合同項下之合同權益、或将标的債權之整體或部分再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中鼎公司将确保該受讓方作出相(xiàng)同承諾,否則,由此導緻之任何糾紛、責任由中鼎公司自行承擔。等等。簽訂上述《債權轉讓協議(yì)》的當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又(yòu)與中鼎公司簽訂了先決條件約定的《管理服務商及資金帳戶監管協議(yì)》、《債權質押合同》、《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服務及協助協議(yì)》、《優先權及回購期權協議(yì)》。爾後,中鼎公司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支付首期款125683698.8元。中鼎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支付的300萬元定金和2002年11月11日支付的3700萬元定金也轉爲首期款。中鼎公司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合計支付了165683698.8元。2003年1月,中鼎公司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發出《優先購買通知(zhī)》,該通知(zhī)載明:中鼎公司拟将順德市桂洲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桂洲公司)的人民币114187454.22元貸款本金及相(xiàng)應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太保公司,轉讓價款爲人民币7500萬元,2003年7月27日前支付完畢。基于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享有優先購買權,貴司可按上述價格及付款方式優先購買,請在收到該通知(zhī)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以書(shū)面形式回複。同月23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在該通知(zhī)上簽收。2003年1月29日,中鼎公司與太保公司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yì)》,約定:一、根據中鼎公司和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于2002年11月25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yì)》,中鼎公司取得了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從中國銀行受讓的位于順德地區的相(xiàng)關債權及其債權項下擔保權益,其中包括對桂洲公司的人民币114187454.22元、美元5386034.31元貸款本金及相(xiàng)應利息的債權。雙方經協商,并依與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約定的規則和程序取得合法認可,達成如下協議(yì)。二、本協議(yì)所轉讓的标的是(shì)指中鼎公司對桂洲公司的9筆債權本金人民币114187454.22元、美元5386034.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及相(xiàng)應保證人、抵押物所享有的權利。三、上述債權轉讓總價款爲人民币7500萬元。太保公司付款期限:1.在本協議(yì)簽訂之日起46日内按總價款的20%向中鼎公司支付轉讓債權的定金1500萬元,其中協議(yì)簽訂當日付部分定金300萬元;2.2003年3月15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1500萬元;3.2003年5月15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2250萬元;2003年7月27日前向中鼎公司支付債權轉讓款2250萬元。4.上述各期付款時間(但(dàn)不限于定金),如太保公司在每期付款期屆滿時确實有困難,中鼎公司給予太保公司60日的寬限期。5.付款帳戶的戶名: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四、關于債權移交約定:在本協議(yì)生效以後,中鼎公司同意在太保公司達到如下兩個條件中任何一條的情況後五個工作日内向太保公司移交本協議(yì)項下全部債權的資料,并向太保公司提交因轉讓該債權而向債務人及保證人(如果有)發出的轉讓通知(zhī)有效回執或者其他可證明已通知(zhī)的證據材料:1.太保公司按照本協議(yì)約定在2003年7月27日前向中鼎公司交納了全部7500萬元轉讓價款;2.太保公司按照本協議(yì)的約定向中鼎公司交納了定金1500萬元,并向中鼎公司提交中鼎公司認可的銀行保函,保證太保公司在2003年7月27日前按上述第二條約定交納剩餘6000萬元轉讓價款。五、本協議(yì)生效後,中鼎公司允許太保公司查閱、複制轉讓标的項下債權的有關合同、往來文件、票(piào)據、憑證等債權資料。六、關于違約責任約定: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yì)約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立即限期糾正,因一方違約而使對方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時,對方有權解除協議(yì);2.如太保公司按期如數支付完畢轉讓價款,則太保公司所支付的定金抵作轉讓價款;如太保公司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能按期支付轉讓價款并逾期超過60日,視爲太保公司違約,中鼎公司有權解除協議(yì),太保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對于太保公司已經支付的定金以外的其他轉讓價款,從中鼎公司已經轉讓給太保公司的債權中按總轉讓價款與總轉讓債權的比例予以折價抵償,中鼎公司不再要求太保公司退回該已轉讓的債權;對于已折價抵償的部分,太保公司無權要求中鼎公司退回中鼎公司所收取的轉讓價款;3.若太保公司拖延支付轉讓價款,則每延付一日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還款的規定向中鼎公司支付滞納金;4.如中鼎公司收到太保公司支付的轉讓金後未向太保公司移交債權,中鼎公司應退回太保公司已支付的轉讓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還款的規定向太保公司支付滞納金,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太保公司的一切損失(含律師費(fèi)及太保公司爲實現(xiàn)債權而發生的和将要發生的其它費(fèi)用);5.如中鼎公司拖延向太保公司移交債權,中鼎公司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還款的規定向太保公司支付滞納金;如此種拖延導緻該項債權在移交後三個月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按本協議(yì)第五條中鼎公司責任第4項處理;6.除此以外,因違約方違約事實或協議(yì)解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六、關于争議(yì)解決約定:因該協議(yì)産生的一切争議(yì)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并由中鼎公司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轄權。七、關于協議(yì)的生效約定:協議(yì)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該協議(yì)簽訂後,太保公司于2003年1月29日支付300萬元、3月15日支付1200萬元、5月19日支付1500萬元、9月19日支付900萬元和1450萬元,合計支付5250萬元債權轉讓款給中鼎公司。2003年9月24日,中鼎公司向太保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太保公司第三期轉讓款延期至2003年9月26日支付800萬元,9月29日支付1450萬元,在收到第三期款後,同意在2003年12月27日前支付第四期款項。同日,太保公司亦向中鼎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在中鼎公司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後30個工作日内向太保公司移交所有債權資料。2004年2月5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以公證見(jiàn)證的方式向債務人桂洲公司和擔保人桂洲經濟發展總公司、桂洲鎮投資控股總公司寄出《債權轉讓及質押通知(zhī)書(shū)》。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和中鼎公司聯合通知(zhī)桂洲公司和桂洲經濟發展總公司、桂洲鎮投資控股總公司,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已将其對桂洲公司的債權158773046.24元全部轉讓給中鼎公司,中鼎公司将上述債權在内的标的債權作爲質物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提供質押擔保,自收到該通知(zhī)之日起,債務人和擔保人應根據新債權人的指示向新債權人償還債務款項。2004年2月6日,中鼎公司向太保公司郵寄送達《關于順德市桂洲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債權轉讓事宜的通知(zhī)》,該通知(zhī)載明:基于太保公司未支付第四期款項,已構成違約,現(xiàn)通知(zhī)解除《債權轉讓協議(yì)》,沒收已支付的1500萬元定金,對已支付的其他3750萬元轉讓款,不予退回,按照《債權轉讓協議(yì)》第六條第二款的約定,按已付款占總價款比例,轉讓本金餘額爲人民币79487454.22元的債權。同日,中鼎公司向債務人桂洲公司郵寄送達《關于債權轉讓及處理債務的函》,通知(zhī)桂洲公司其将本金餘額79487454.22元的債權及相(xiàng)應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太保公司,自該通知(zhī)到達之日起,太保公司對桂洲公司上述債權項下的三筆貸款享有債權,對桂洲公司的其他債權仍由中鼎公司享有。同日,中鼎公司還向擔保人桂洲經濟發展總公司、桂洲鎮投資控股總公司郵寄送達《擔保權利轉讓通知(zhī)》。2004年2月13日,中鼎公司通過公證向太保公司送達《檔案移交清單》,太保公司拒收。2004年4月16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廣州市萬方興泰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出具《關于順德資産包對價款收取情況的通知(zhī)》,該通知(zhī)載明:到2004年1月6日止,中鼎公司已向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全額支付順德資産包的對價款318622497.7元。2004年4月30日,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向中鼎公司出具《關于順德市桂洲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債權再行轉讓問題的确認函》,載明:1.根據貴司與我辦簽訂的有關協議(yì),貴司已自我辦受讓對桂洲公司享有的上述債權;由于貴司已經滿足取得債權的所有先決條件,故在2003年1月28日時貴司已經取代我辦成爲桂